国外相关界定
1996年第49届世界卫生大会首次将暴力作为严重危害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提出,并从医学的角度将暴力定义为:“暴力是指蓄意地运用权力或躯体力量,对自身、他人、群体或社会进行威胁或伤害,造成或极有可能造成损伤、死亡、精神伤害、发育障碍或权利剥夺的行为。”
校园暴力是一种发生在校园内外较为普遍的特殊社会现象。作为暴力中的一种特殊类型,校园暴力实际上是个综合性问题,它涵盖了诸如社会学、伦理学、犯罪学、心理学和法学等学科的内容,因此,国际上一直未给它做出一个确切的定义。
国外对校园暴力的研究从校园暴力现象研究的起源上分类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流派,即“挪威起源说”与“美国起源说”。
“挪威起源说”认为,校园暴力研究起缘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校园欺负研究,校园欺负是一种较低水平的暴力行为,但却是校园暴力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其中发生在学生之间的欺负现象更为普遍,后果也更严重。挪威卑尔根大学的心理学教授丹·奥尔沃思根据对上万名学生的调查结果的归纳,第一个对学生间的暴力行为作了如下的定义:一个学生如反复或长期的成为一人或多人的负面行为的攻击对象,这个学生即是暴力或迫害行为的受害者。这一定义普遍为欧洲和其它一些国家所接受,但它未能包含所有的校园暴力行为。
“美国起源说”对于“校园暴力”作较为宽泛的理解。美国学者将校园暴力定义为发生在校园内的、或在学校学习期间或上学或放学的路上的暴力行为,它包括严重的暴力犯罪和不太严重的暴力行为以及非致命性行为,同时可以包括教派引起的典型性行为,基于性别或残疾或其他的与众不同的特点嘲笑行为、性骚扰、恃强凌弱、推搡、辱骂、人身威胁等。
国内相关界定
我国研究者给校园暴力的定义与国外差别较大,也尚未形成关于校园暴力的统一的定义。
中国青少年犯罪协会副秘书长、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校园,由老师、同学、校外人员对学生身体和精神实施的,达到某种严重程度的侵害行为。他根据行为方式的不同,将校园暴力分为八类:高年级学生殴打低年级学生;校内外高年级学生或社会青年的钱财勒索;同班同学之间的斗殴;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教师侮辱学生人格;校内外发生的对女学生的性侵害;校外青年殴打在校学生;学生家长殴打在校学生。
上海政法学院姚建龙教授认为,“目前对校园暴力界定的各种观点,大体可分为以‘校园’为中心的界定模式和以‘师生’为中心的界定模式两种。校园暴力宜界定为发生在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合理辐射地域,学生、教师或校外侵入人员故意侵害师生人身以及学校和师生财产,破坏学校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
上海市教育法制研究咨询中心谭晓玉博士认为:校园暴力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校园内的,由教师、同学或校外人员针对受害人的身体和精神实施的,达到一定程度的侵害行为。狭义的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校园或主要发生在校园中,由同学或校外人员针对学生身体和精神实施的造成某种伤害的伤害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徐久生主编的《校园暴力研究》将校园暴力定义为:行为人针对在校师生的身体和心理的暴力行为,对学校财物或师生财物实施的暴力行为,均可界定为校园暴力。按照对象来分,可分为生理上的暴力和心理上的暴力。按照参与的对象来分,可分为:学生对学生的暴力行为、学生对老师的暴力行为、社会人员对在校学生的暴力行为、老师对学生的暴力行为、学生对财物的暴力行为、学生对社会人士及财物的暴力行为。
浙江大学郑全全将校园暴力定义为:发生在校园内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及言语攻击、性骚扰、欺负、财产破坏(包括偷窃)和体罚几类,包括学生间、师生间,也包括发生在学生家长、学校职工和学生之间。
台湾《加强防制校园暴力措施》中将校园暴力界定为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的暴力行为以及对学校的破坏行为。暴力行为不仅止于肢体行为所造成的伤害,也包括了其它如语言伤害、被强迫做自己不喜欢的事、被故意陷害导致生理和心理受到伤害等。